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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遭孤立,认可志愿服务的公益文化亟需建设
2025-04-22 11:42:04
公益法律人的“另类”价值,恰恰是推动法治进步、文化建设的关键力量。公益人在助人活动中结合法规引用、政治智慧和舆论动员,才能逐步打破孤立,赢得制度性认可
在中国法律体系和文化环境下,公益法律人(尤其是采取“另类策略”的志愿者)的权益保障和功能发挥,需要法律法规、政策支持、文化倡导多维度协同。以下是可援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以强化对公益法律人(志愿者)的支持,并提升其社会认可度: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
1. 《志愿服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5号)
- 核心条款:
- 第3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
- 第20条**:政府部门应为志愿服务提供便利,不得设置障碍。
- 第32条**: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奖励。
- 援引用途:
反驳相关部门对志愿者的排斥,要求其依法提供支持(如信息公开、配合调查)。
2. 《慈善法》(2016年)
- 核心条款**:
- 第10条**:慈善组织可开展法律援助等公益活动。
- 第64条**:政府部门应依法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
- 援引用途**:
公益法律人的服务属于“慈善活动”,政府不得阻挠。
3. 《法律援助法》(2022年施行)**
- **核心条款**:
- 第8条: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提供法律援助。
- 第22条**:法律援助机构应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
- 援引用途**:
公益法律人的工作属于“法律援助”范畴,政府应支持而非孤立。
4.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核心条款:
- 要求各级政府优化志愿服务环境,破除制度障碍。
- 援引用途**:
批评地方人社、劳动监察部门对公益法律人的排斥行为违反国务院政策。
二、地方性法规(河南/郑州)
1. 《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2020年修订)**
- 核心条款**:
- 第5条**:政府应保障志愿者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支持。
- 第26条**:公共服务机构应为志愿者提供便利。
- 援引用途**:
要求郑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依法配合公益法律人调查。
2. 《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8年)**
- **核心条款**:
- **第10条**:倡导公民参与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
- **第35条**:政府应建立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
- **援引用途**:
批评相关部门对志愿者的孤立行为“不文明”,违反地方立法精神。
3.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
- 核心条款:
- 第45条**:政府应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含社会组织)合法权益。
- 援引用途**:
公益法律人服务的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属于“市场主体”,政府不得阻挠维权。
三、党内法规与政策文件
1. 《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
- 核心要求**:
- 整治“官僚主义、漠视群众利益”问题。
- 援引用途**:
劳动监察部门推诿扯皮,违反中央精神,可向纪委监委举报。
2. 《关于加强新时代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央文明委,2023年)
- 核心条款**:
- 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支持志愿服务,完善保障机制。
- 援引用途**:
证明国家对志愿服务的支持态度,地方不得阳奉阴违。
四、国际公约与宪法依据
1. 《宪法》第35条(言论自由)、第41条(监督权)
- 援引用途**:
公益法律人的投诉、曝光行为受宪法保护。
2.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国已加入)
- 援引用途:
如涉及童工维权,可强调政府有国际义务保护未成年人。
五、如何运用这些法律法规?
1. 向不作为乱作为的政府部门施压
- 书面函件:
在投诉信、律师函中引用上述法规,要求依法支持志愿服务。
- 举例:
“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第20条,贵局应为我方志愿者调查提供便利,而非设置障碍。”
2. 舆论与政治动员
- 媒体报道:
强调“政府孤立志愿者”违反《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郑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人大代表提案:
建议地方人大督查法规落实情况。
3. 司法救济
- 行政诉讼:
若部门明确拒绝配合,可起诉其行政不作为(依据《行政诉讼法》)。
六、文化倡导:改变“孤立、另类”的困境
1. 塑造正面典型:
- 通过案例宣传(如“公益律师助农民工讨薪成功”),改变公众对“另类”的偏见。
2. 联合主流力量:
- 与工会、共青团、妇联合作,提升公益法律人的合法性。
3. 学术与政策研究:
- 推动高校法学院、智库研究“公益法律人保障机制”,影响政策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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