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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救助与慈善
2022-03-22 08:36:13
作者/李勇
2022
年
3
月
21
日下午,拿起手机打开西瓜视频,央视新闻频道在直播间报道:
16
点
03
分,东航一架波音
737-800
客机在广西自治区境内坠毁,引发国人乃至国家领导人持续关注。
空难救助义务的法治化,是慈善体系和救助能力现代化化的标杆。
对于空难带来的巨大创伤而言,慈善是止血绷带。空难救助难度高、任务重、时间紧,这都是公认的。中国民航局部门规章《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
2006年1月1日发布
,
以下简称
“援助规定”)第
1
条就说:“为提高对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应急反应能力,减轻事故危害,为事故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必要的援助
......
”这是在说立法目的。
我国的空难救助慈善法治化,有以下特点:
第一、空难救助是有预案的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该包括“
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等
7
项内容。
第二、空难救助是有组织的,这个组织就是事故处理协调小组。这个小组
“是指根据《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指定的,负责在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以及其他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协调、联络,以便向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及其家属提供援助的组织机构。”
第三、空难救助是协调一致行动的。《援助规定》第
26
条:事故处理协调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发生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事故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参加的协调会议,解决相关问题,适时调整家属援助行动。
第四、空难救助必须是有足够资源的。《援助规定》第
31
条第
7
款:保证为实施这一计划的足够资源。
第五、失事客机所属航空公司作为涉事企业在空难救助中一定是起
“第一埋单人”作用的。《援助规定》第
36
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向罹难者、幸存者、失踪者家属提供援助,开列了“为实施家属援助提供必要的经费”等
6
款,并规定:“上述援助费用由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承担。”这类规定,就是借慈善之名,让涉事航司吃罚单。
第六、空难救助的慈善性质也可以在机场方面的措施中得以彰显。《援助规定》第
45
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发生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家属援助工作,在交通、住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总之,有组织、有资源、有钱,这就可以确保空难救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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