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摘|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已入选最高法案例库)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三个初一男生,为 190 元微信零钱精心策划杀人埋尸!受害人是加害人的同班同学(均为农村留守儿童)。此案成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首例 12 周岁刑事责任年龄适用案件,主犯被判无期徒刑,从犯获刑 12 年,另一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工作报告,罕见地以“邯郸三名初中生杀害同学案”作为典型案例,阐释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复杂性与新思路。
邯郸少年杀人案宣判:张某,主犯,无期。李某,从犯,12年。马某,从犯,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马某是未动手者,被送入“矫正营”。听到如此严厉的判决,很多人都认为判得好,网民认为“法院使出了洪荒之力”。
1.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依法贯彻落实教育、 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未 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治,对罪行极其严重的可以依法适用无期徒刑。
2.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共同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应当根据各人具体实施的行为及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判断是否属于“情节恶劣、 应当负刑事责任”。对部分参与人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别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21〕1号)第5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