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儿童友好公共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指南》(GB/T 47703—2026),这是我国儿童友好建设领域的首部国家级推荐性标准,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1-7。
该标准由深圳市妇女联合会牵头,联合全国20家专业机构共同编制,将深圳等地的先行实践转化为全国性的“中国方案”-7。标准归口于全国城市公共设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37),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2。
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寄托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提升城市宜居宜业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举措-9。然而,此前我国儿童友好公共设施服务体系建设面临标准分散、聚焦特定领域或群体、区域发展不均衡等问题,缺乏系统性的全国统一标准-9。该标准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这一空白,旨在推动各地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中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和儿童友好理念-7。
标准紧扣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保障要求,明确了以下六大基本原则:
| 原则 | 核心内涵 |
|---|---|
| 儿童优先 | 以儿童最大利益为核心,确保儿童需求优先满足,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为儿童参与创造便利条件 |
| 普惠可及 | 以公平、均衡、普惠、可及为导向,推动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利用智慧化手段扩大服务覆盖 |
| 安全健康 | 充分识别并预防儿童面临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全面强化安全保障与健康促进服务 |
| 兼顾差异 | 兼顾不同儿童群体的身心发展特点和行为特征,保障儿童不因年龄、性别、能力等差异受到歧视 |
| 因地制宜 | 适应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地域自然条件与文化特色,因城施策推进建设 |
| 共建共治 |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多部门协作机制,调动全社会力量,构建多方参与格局 |
标准构建了三维立体体系架构:
(一)两大服务类型
| 服务类型 | 覆盖领域 | 核心内容 |
|---|---|---|
| 身心发展类 | 健康、教育、福利、体育游戏 | 聚焦个体成长需求,直接干预与保障儿童身心状态 |
| 环境支持类 | 文化、法律、交通 | 以空间为载体营造正向社会环境 |
(二)三级空间配置
按照城市—街区—社区三级空间治理体系,提供不同层级的公共设施服务:
城市层面:宏观统筹,整合各类资源,依托市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儿童福利机构、专业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大型设施
街区层面:作为过渡层级,细化服务内容,依托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社区层面:着重提升便利性,依托社区儿童之家、家庭教育指导站等,提供日常服务
(三)双重分类适配
年龄分层:依据婴幼儿、学龄儿童、青少年等不同成长阶段,分龄设计设施参数与场景功能
特殊群体适配:兼顾普通儿童与肢体残障、听力障碍、视力障碍等有特殊需求的儿童,补充无障碍设施与疗愈场景
标准将八大领域系统纳入服务体系,实现儿童成长多场景服务覆盖:
健康服务:依托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等,提供医疗诊治、预防保健、公共卫生等服务,鼓励设置儿童候诊专区、家庭化病房、独立儿童急救区等-9
教育服务:覆盖学前教育、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中小学校舍设计应符合GB 50099等标准
托育服务:针对0—3岁托育问题,推广社区嵌入式托育与家庭托育点,提供计时托、半日托等灵活形式
福利服务:依托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提供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服务
体育游戏服务:提出游戏设施“分龄设计”——0—6岁低龄儿童场地铺柔性地面、设施边角做圆角处理、设沙池等;6—15岁孩子配置攀爬架等团队协作场地
文化服务:提供适宜儿童的文化活动空间与资源
法律服务(保护援助):涵盖法治教育、司法保护、犯罪预防三大板块,依托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GB/T 42380—2023)等标准
交通出行服务:涵盖慢行交通、公共交通、机动车安全,中小学与幼儿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应符合GA/T 1215—2014等规范
这项标准与本网站的少年法学院项目有多处深度契合点:
1. 法律保护子体系正式纳入国家标准
标准第13条专门设置了“保护援助子体系”,涵盖法治教育、司法保护、犯罪预防。这意味着面向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首次在国家级的儿童友好设施建设标准中获得系统性定位。少年法学院的线上案例式普法工作,正是该领域的重要实践形式。
2. “儿童参与”原则的支撑
标准在基本原则中明确要求“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为儿童参与创造便利条件。你之前记录的那群骑行少年——“在家里刷手机好还是去户外骑自行车好”——正是儿童为自己选择发声的典型案例。标准的实施将为孩子们的自主选择提供更有力的制度保障。
3. 体育游戏与出行安全的制度空间
标准将“体育游戏”和“交通出行”纳入服务体系,对骑行等户外活动的设施与安全保障提出要求。这对于理解那群昆山少年骑行活动的合法性与安全性问题,提供了更宏观的政策背景:社会应当提供更多安全、规范的青少年骑行活动平台,而非简单否定孩子的自主选择。
4. 对“未写案件”的专业伦理呼应
标准强调“兼顾差异”“共建共治”——尊重每一个儿童的独特处境。少年法学院选择不写某些当事人(如某位母亲)的故事,与标准背后“不以普法之名消费伤痛”的专业伦理高度一致。
《儿童友好公共设施服务体系建设指南》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迈入有标可依的新阶段。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系统推进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优质化水平,促进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深度融合、高效协同。
对少年法学院而言,这项标准既是政策背书——将法治教育纳入国家级服务体系的制度认可;也是行动指引——提示我们未来可以更多关注社区儿童之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等三级设施中的法治教育落地场景。让法律不仅出现在案头,更出现在孩子们日常行走的街区和社区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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