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判例告诉我们:未保法的诉讼价值远低于立法者的预想
2015年少年审判案例分析
李勇
代孕所生的一双龙凤胎儿女3岁,父亲病故。孩子的爷爷奶奶作为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夺孩子们的监护权。一场抢孩子大战就此拉开帷幕。此时,孩子们4岁。
一审判决后,二位原告胜诉,孩子们的事实抚养人陈某不服,聘请律师,向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5年11月16日上海一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上诉案件,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代孕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认定、陈某与男孩、女孩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男孩、女孩的监护权归属问题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辩。
4岁的龙凤胎是无辜的,本案要解决的是监护权问题,是龙凤胎的抚养问题,而不是要不要打击代孕和如何打击代孕。现实的问题是,龙凤胎祖父母80多岁,年纪太大了,不是合适的抚养人,可供选择的合适抚养人只剩下“母亲”陈某了。
此案,原审被告陈某上诉成功。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一审判决被上海一中院撤销。赢了官司的律师援引的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而非《未成年人保护法》。我认为,公约和未保法在“儿童权益最大化”上是一致的,且国内法更具有诉讼价值。那么?律师为何没有援引未保法?
其实,在现实中,未保法的非诉价值也堪忧。如果没有一支懂得未保法的公益法律人队伍,就不可能正确认识未保法的诉讼价值和非诉价值。未保法是为公益诉讼而生的法律,但我国并没有公益诉讼这一诉讼门类。
综上,这个判例告诉我们:未保法的诉讼价值远低于立法者的预想。没有公益诉讼的未保法就是一部无存在感的“没办法”。